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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工信字〔2020〕29号 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1-30 02:20    浏览次数: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20﹞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106号)部署,按照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0﹞93号)要求,为圆满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现就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工作任务

  济宁共有23家企业列入2020年度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其中,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5家,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6家,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1家。(名单见附件)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2020年主要对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烧结墙体材料等建材行业,啤酒等轻工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能耗值较高的企业。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对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本项专项监察结合前两项专项监察工作开展,不单独安排任务。

  (四)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9年 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 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 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做好日常节能监察。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把节能监察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工业节能目标的重要手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地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组织专项督查检查,我市将对照2019年重点工业行业综合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抓好节能监察任务落实。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要按照专项监察工作手册(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要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二)科学统筹安排。要紧密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科学安排节能监察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各项专项监察任务,及时报送监察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15日前上报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于9月2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

  (三)强化结果运用。要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鼓励整理发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制定节能监察规范行业标准,扩大节能监察工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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